并指畸形治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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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104条,柴胡证指的是大是小为何不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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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伤寒十三日不解,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,已而微利。此本柴胡证,下之而不得利,今反利者,知医以丸药下之,非其治也。潮热者实也,先宜小柴胡汤以解外,后以柴胡加芒消汤主之。

外感伤寒,经过十三天不解除,胸胁满闷而呕吐,午后发潮热,接着出现轻微腹泻。这本来是大柴胡汤证,应当用大柴胡汤攻下,但大柴胡汤证不应该有下利,患者现在反而下利,可知先前医生是用丸药攻下的,这是错误的治法。潮热,是内有实热的表现,治疗应当先服小柴胡汤以解除少阳之邪,然后用柴胡加芒硝汤主治。

关于本条历代注家的意见分歧较大。

分歧之一在于对“柴胡证”的认识。成无己等人认为这里的柴胡证是指小柴胡汤证,误用丸药泻下导致邪气下陷进入阳明,形成了少阳阳明合病。

本条和下一条仲景都用了“伤寒十三日”,这个“十三日”,应该不是仲景随便说的。参见伤寒论第七条:病有发热恶寒者,发于阳也;无热恶寒者,发于阴也。发于阳者七日愈,发于阴者六日愈,以阳数七,阴数六故也;第八条:太阳病,头痛至七日已上自愈者,以行其经尽故也。若欲作再经者,针足阳明,使经不传则愈。

陆渊雷指出过太阳六日,少阳六日的传变规律,另外,仲景书中所述日数均是实指,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,不是虚指。伤寒十三日不解,已过太阳少阳两个阶段,所以十三日之期说明该患者已经该入阳明病阶段了。日晡所发潮热说明有部分邪气进入阳明,而胸胁满而呕则提示部分邪气仍在少阳停留。所以本条是少阳与阳明并病的情况。原文“此本柴胡证”也说明了患者所处之阶段,“潮热者实也”也说明已有部分邪气转入阳明。因此大多数注家认为这里的柴胡证是指大柴胡汤证。此外,由于上一条讲的是大柴胡汤,此条又有“下之而不得利”,小柴胡汤不是泻下剂,而大柴胡汤才有泻下作用,所以我认同这里的“柴胡证”应该指的是大柴胡汤证。

分歧之二在于对“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,已而微利”的认识。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未经误治的疾病状态,微利是“热结旁流”,这就是大柴胡汤证。这种症状使用大柴胡汤不应该下利,用了大柴胡汤后患者反而出现下利的症状,这是因为医生在此之前曾经给患者使用过丸药泻下。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三点问题。第一,热结旁流的症状是“下利清水,色纯青”,微利的症状是大便溏而量少,所以把微利理解为热结旁流恐怕不妥。第二,如果患者原本就已经下利,即使医生水平很差,他不知道这是“热结旁流”,但他会给患者使用丸药泻下吗?第三,如果患者原来的症状是热结旁流,服用过泻下丸药,又服用过大柴胡汤,此时除了下利,他还会有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的症状吗?还能用小柴胡汤和柴胡加芒硝汤治疗吗?

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微利是误用丸药泻下所导致,参见刘渡舟和程应旄的注解。

刘渡舟云:伤寒时过十三日而病仍不解,出现“胸胁满而呕”的少阳证,“日晡所发潮热”的阳明证。“日晡”,指午后申时,大约三点至五点的时间;“所”是不定之词,在此指申时左右;“发潮热”,谓其发热像潮水一样按时而至。中医有天人相应,六经合于六气的理论。阳明之气主燥,午后申时,正是自然界燥气旺盛之时,此时人体阳明之气最为强盛,故而抗邪有力,正当其时则发热。这就是日晡所发潮热的缘由。根据上述见证,可断为少阳不和兼阳明里实之证,当用大柴胡汤治疗。若确属大柴胡汤证,本应见大便秘结,而今为何汤药未服却反见下利?查究其因,原来是前医误用丸药泻下所致。丸药多系巴豆制剂,其性辛热燥烈,以丸药泻下,肠道虽通,但燥热不去,少阳证亦不能解除,故曰“非其治也”。因已经泻下,故虽兼有阳明燥热内结,亦不能再用大柴胡汤峻下,可先用小柴胡汤以解少阳,不愈者,再用柴胡加芒硝汤兼治阳明。柴胡加芒硝汤,即小柴胡汤加芒硝。芒硝咸寒,善能泄热软坚以润燥。本方攻下之力虽不及大柴胡汤,但去燥热以治潮热的作用,却优于大柴胡汤。据赵本所载,本方只取小柴胡汤原剂量的三分之一,又不减甘草、人参等补药,故对正气较虚,里实而不甚的,比大柴胡汤更为适宜。

程应旄云: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,此伤寒十三日不解之本证也。微利者,已而之证也。本证经而兼腑,自是大柴胡。能以大柴胡下之,本证且罢,何有于已而之下利?乃医不以柴胡之辛寒下,而以丸药之毒热下,虽有所去,而热以益热,遂复留中而为实。所以下利自下利,而潮热仍潮热。盖邪热不杀谷,而逼液下行,谓协热利是也。潮热者,实也,恐人疑攻后之下利为虚,故复指潮热以证之。此实得之攻后,究竟非胃实,不过邪热搏结而成,只须于小柴胡解外,后但加芒硝一洗涤之。以从前已有所去,大黄并可不用,盖节制之兵也。

刘渡舟与程应旄的意见基本相同。但是刘渡舟却强调芒硝“善泻热软坚而润燥”;“但去燥热以治潮热”,可见他还是认为患者胃家有燥实。而程应旄指出丸药“虽有所去,而以热益热”;“此实得之攻后,究竟非胃实,不过邪热搏结而成”,这两句话极有见地,明确指出了使用丸药的危害和此证只是邪热搏结而没有胃实,揭示仲景这里用芒硝而不用大黄的真正意义。

柴胡加芒硝汤方:柴胡二两十六铢、黄芩一两、人参一两、炙甘草一两、生姜一两、半夏二十铢、大枣四枚、芒硝二两。上七味,以水四升,煮取二升。去滓,纳芒硝,更煮微沸,分温再服,不解更作。

唐本、外台、及玉函经记载是“先再服小柴胡汤以解外”,再服即是先服两次。所以柴胡加芒硝汤的服法是,小柴胡汤煎取三次分服,先服两次小柴胡汤,第三次在小柴胡汤里加芒硝。通行的宋本则不同,是“先宜服”,一字之差,服法变了。且宋本所载柴胡加芒硝汤“分温再服”,使得服用量较第三次直接加芒硝的服法少服了一半。所以,宋本的服法出现了明显的问题。

本条讲述的是少阳阳明并病的大柴胡证,误用丸药泻下,导致患者的少阳、阳明病不解,反而微利的治法。此证的关键是患者胃热兼有下利。大黄和芒硝都有通便泻热的作用,两者相须为用,仲景通常配伍使用。但两者相比,芒硝泻热力强而通便力弱,大黄泻热力弱而通便力强。所以此方仲景用芒硝而不用大黄。

老许话伤寒,持续更新中,敬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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